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EV-113-板簡-1604-2024123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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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林意德 被 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全球華語魔法講 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3月25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下稱魔法講盟)之負責人,對外並自稱「王擎天」或「王晴天」,另訴外人吳宥忠則擔任魔法講盟之執行長、訴外人柳大謙擔任魔法講盟之講師,訴外人李信諭擔任魔法講盟之特助。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更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頫不桿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均不得為之;被告與前揭訴外人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也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然魔法講盟於108年3月25日前某日起,透過投送臉書廣告、「東京衣芙」流行服飾雜誌行銷廣告、訴外人吳宥中所著之「投資創業白皮書」書籍,向不特定人宣稱魔法講盟可提供區塊鍊、元宇宙等諸多投資理財培訓、網路行銷及證照認證等課程,吸引至魔法講盟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魔法教室」、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課程說明會。  ㈡被告明知魔法講盟並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人募資,亦未先 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欲發行魔法講盟之股權並獲准生效,竟利用於上開「東京衣芙」雜誌刊登廑告,向不特定人銷售魔法講盟之股權認購權益憑證,利用上揭不特定之人參加上述說明會之機會,向在場者佯稱魔法講盟經營穩健、獲利豐厚、即將上市上櫃,可以較低股價投資「天使股」、「特別股」、「增資股」承購。被告亦宣稱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或100萬元,魔法講盟會按月派發1%之利息等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參與認購股數2,000股,於108年11月27日匯款30,000元至指定之帳戶內。  ㈢被告與訴外人吳宥中於108年間11月起,同樣利用魔法講盟課 程說明會之場合,向不特定民眾宣稱魔法講盟將發行虛擬貨幣「魔法幣」,每單位為1,000元美金,提供投資者區塊練應用、課程培訓、資訊技術、電商及新零售等服務,且稱魔法幣屬於STO(證券型代幣發行)即可買賣之權益資產、可換現金等語,再將對該方案有興趣之不特定人加入「魔法幣」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群組內,佯稱魔法幣以測試完成,可以不定期收到乙太坊分紅、未來預期幣值會從0.1台幣提稱成長到1台幣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1月13日參與承購,並匯款31,500元至指定帳戶內。  ㈣被告、訴外人吳宥中、李信諭,基於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 ,透過魔法講盟課程說明會,向在場不特定民眾稱魔法講盟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層次專銷事業(下稱東森傳銷)之傳銷商,並以「自動賺錢、保證賺錢、完美矩陣就是就由OPP把每一個位置都把他填上,每個人躺著都可以賺錢」等不實廣告。原告前於109年6月13日,經朋友引薦下於參加魔法講盟於上揭台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八大名師活動,除講師紛多提及「創業、趨勢、自動賺錢、換有錢人的腦袋……為訴求的課程……」;被告亦另外安排號稱為東森傳銷之人員,並以「這大型活動會一直辦下去……」等上開方式為宣傳,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7月24日參與購買,並其後匯款計101,000元至指定帳戶內。  ㈤嗣因原告等與其他受害人發現投資承購之魔法講盟股金,僅 收到6至10個月不等之利息;魔法講盟招開股東會時,被告對於公司上市櫃期程、魔法幣發行進度等事宜均語焉不詳或拒絕回應。原告所投資認購之魔法講盟股份迄今均未正式公開發行亦未上市櫃,且所承購之魔法幣迄今亦未公開發行成為可交易之資產,另原告亦完全未收到被告等所稱東森多層次傳銷之高額分紅,經原告等向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後,始知魔法講盟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而遭東森多層次傳銷將其傳銷商資格停權,原告等始悉上開被告所鼓吹之投資方案均係違法吸金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多層次傳銷法規而受騙。原告亦為參加成為講盟弟子,為此前後匯款合計20,000元。是原告被告上開行為,合計受有182,5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2,50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   辯以:  ㈠原告投資之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金30,000元 ,乃為入股之對價,並也將原告列入股東名冊之中,而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一直正常營運至今,有110年、111年、112年度出具之財務報表可查。  ㈡講盟弟子即所稱魔法講盟弟子班,一次性收費即可終身上課 ,每次上課均不用在繳交任何費用;其後亦有每月安排課程,倘原告對於課程內容不滿,可循公司內部管道申訴。  ㈢區塊鏈課程之講師,當初為深入展示區塊鏈技術是如何應用 來發行虛擬貨幣,因此倡議課程學員可集資試著運用區塊鏈技術來發行一種新的虛擬貨幣,當時取名為魔法幣。魔法幣的發行契約係由訴外人吳宥忠與出資學員們簽訂,被告並未涉人其中,且此事原告在兩年前即已對訴外人吳宥忠等人提出刑事告訴,至今也未見起訴。  ㈣魔法講盟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員,東森傳銷亦   曾派訴外人柳大謙等人至公司活動宣傳推廣(訴外人柳大謙   雖經原告另提起刑事告訴,迄今仍未起訴),原告所繳費用   係交於東森傳銷,亦也有收到產品;被告既非原告之上線,   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原告上開所述事實,其已於111年對被   告另案提起刑事告訴,惟迄今仍均未起訴各等語。   四、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及受有實際損失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並無損害,則無賠償可言。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及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擔任魔法講盟之負責人期間,利用各種宣傳廣告,致其陷於錯誤而信之,進而投資被告公司、購買虛擬貨幣、購買課程等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本件依原告所提存款回條、   律師函、股東名冊、電子發票開立作業通知、刑事告訴     狀、「魔法幣」利潤中心投資協定、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1月20日東森全球(法)字第20220109號函、通    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及相關新聞報導、組織犯罪敘述等     件,均尚無從遽認被告即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矧前揭刑事    告訴案件仍在偵查中。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    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    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82,50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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