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簡-167-20250312-4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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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振忠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瑋綝 蔣艾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怡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251,2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2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9,570元(計算式:5,37 0元+4,200元=9,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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