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EV-113-板簡-1684-2024101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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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68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達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