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EV-113-板簡-1717-20241119-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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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周俊佑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