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EV-113-板簡-1727-20241220-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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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胡嘉琪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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