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EV-113-板簡-1741-20241021-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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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吳岳蒼 訴訟代理人 游啟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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