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EV-113-板簡-1776-2024100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複代理人 理勤孝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曾子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1776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 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8日陸續向訴外人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依約應按月繳納電信費;詎被告未按期給付,迄今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28,980元未繳付,嗣遠傳電信公司於102年10月31日及106年12月12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履經原告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暨契約條款、電信費用帳單及郵件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