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EV-113-板簡-1865-20250206-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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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旻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