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EV-113-板簡-1922-2024100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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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巧鈴 陳英琪(兼送達代收人) 黃品瑄 被 告 悅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院卷第9至11頁)及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 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悅雲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洪 振翊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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