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EV-113-板簡-1976-20250206-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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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真玄堂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被 告 楊國城 侯如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沛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