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EV-113-板簡-1979-2024102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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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泉、鄭張金枝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訴訟標的金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鄭張金枝應將民國108年11月1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等語,惟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三、另外,就「債權部分」,計算之範圍要包含起訴前利息,原 告就前開債權部分(包含利息)與所撤銷之不動產價值(以市價計算,原告應自行查詢實價登錄資料)兩相比較後,可以選擇較低之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