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簡-1999-2024112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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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原 告 葛萬隆 被 告 張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 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