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EV-113-板簡-2023-20241226-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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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023號 原 告 王浩丞 被 告 李建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實際借款僅新臺幣(下同)615,000元,亦以匯款方式清償315,000元,其餘利息部分,兩造約定15日為1期,1期10分利,每筆借款利息扣在前,原告業以現金方式全部清償完畢,是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均不存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除簽發系爭本票外,於111年3月30日起至11 2年3月15日止陸陸續續向原告借款總計139萬元,扣除被告已清償之部分,尚餘73萬元未清償,系爭本票債權自仍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 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至於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固非法所不許,惟票據債務人仍應就其抗辯之事由,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又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可參)。是以,主張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之債務人自應就其業已清償債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查本件兩造為直接前後手、系爭本票原因關係為借款等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其僅借款615,000元,且已清償全部債務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借款之交付及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等情負舉證之責。觀諸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兩造借款係有來有往,原告清償部分借款又繼續向被告借款,被告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陸續匯款139萬元至原告所有國泰世華帳戶,此有借貸明細表、匯款紀錄(本院卷第95至121頁)附卷可稽,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兩造間陸續就139萬元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三)惟被告主張原告至113年4月29日止尚積欠72萬元等語,原 告亦僅能提出還款315,000元之證明。原告固稱其餘部分是給付現金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舉供本院審認,本院自無從認定原告還款有超過315,000元,是本件被告辯稱原告就本件借款尚積欠72萬元未清償,應為可採。 (四)民法第205條雖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是兩造就本件借款約定利息為每15日10分利,就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週年利率16%,應屬無效,惟本件借款利息若以16%計息,原告積欠被告之本金債權72萬元及其利息總和仍已逾系爭本票所擔保之73萬元,是原告據此空詞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對被告不存在云云,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2年4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1日 CH0000000 2 112年5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5月11日 CH0000000 3 112年6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11日 CH0000000 4 112年7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1日 CH0000000 5 112年8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11日 CH0000000 6 112年9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1日 CH0000000 7 112年10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1日 CH0000000 8 112年11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1日 CH0000000 9 112年12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10 113年1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1日 CH0000000 11 113年2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2月11日 CH0000000 12 113年3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11日 CH0000000 13 113年4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11日 CH0000000 14 113年5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1日 CH0000000 15 113年6月10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11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