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EV-113-板簡-2038-2024111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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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何玲珠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燁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 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依 原告之起訴狀原告對於系爭房地並無前述權利,請原告自行斟酌 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