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EV-113-板簡-2038-20241216-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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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何玲珠 訴訟代理人 何水源 相 對 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燁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