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EV-113-板簡-2042-20250108-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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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2號 上 訴 人 李富倢(原名:李恆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于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377元(即原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 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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