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3-板簡-2046-2025022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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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陳慧珊 被 告 趙維揚 劉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736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維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趙維揚、劉鴻羽(原名:劉毅)分別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被告趙維揚、劉鴻羽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間某時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諺」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此等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趙維揚擔任蒐集、提供帳戶及向車手收取並轉交贓款之工作,被告劉鴻羽則擔任提供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被告趙維揚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被告劉鴻羽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免訴諭知,理由詳後述)。嗣被告趙維揚、劉鴻羽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行為人及「阿諺」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原告匯款至上開第一層帳戶之金額依序轉匯至如附表所示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後,再由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劉鴻羽自上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將款項轉交與被告趙維揚,由被告趙維揚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中,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趙維揚、劉鴻羽並因此分別取得提領金額1.2%、0.8%至1%之報酬。嗣原告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劉鴻羽則辯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各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第613號、第1346號刑事判決被告趙維揚、劉鴻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被告劉鴻羽亦不爭執,而被告趙維揚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提領行為人 提領或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或轉匯地點 111年1月7日12時17分許匯款50萬元 倪嘉愷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7日12時47分許轉匯66萬9,884元(含陳慧珊匯款之50萬元) 董堉蒨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7日12時49分許匯款15萬1,800元 應芮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鴻羽 ⑴111年1月7日12時56分許提領9萬4,000元 ⑵同日13時9分許提領8萬元 ⑶同日13時24分許提領8萬元 不詳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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