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2
案號
PCEV-113-板簡-2047-20241002-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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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陳昱任 被 告 張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未清償,並簽有付款人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同面額支票乙紙。詎料,經原告113年4月10日提示後,雖遭以已逾時效而退票,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借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乙紙、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察覆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