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EV-113-板簡-2076-20241231-4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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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簡文郁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上訴駁回。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惟查,本件上訴人業於前揭裁定同日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繳納裁判費,有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附卷可憑。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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