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EV-113-板簡-2077-20241022-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胡耀國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胡耀國前邀同被告李俊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臺 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自民國(下同)92年5月15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計分36期,按期於當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自借款日起,利率以百分之12.75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6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連帶給付前開訴之聲明之借款本息、違約金。案經臺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分攤表及公告報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