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EV-113-板簡-2104-2024100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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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林安慈 被 告 曹溥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 55號),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8日4時許,因疑似糾紛吵鬧,經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即原告甲○○獲報至新北市○○區○○路0號1樓前,見被告滿身酒氣且持手機敲打他人停放車輛,遂上前盤查,被告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對原告公然口出「帶阿!帶你媽!帶阿」、「你這個B樣就是沒有要放開」、「你們他媽幹死我,把我幹成這樣」、「你少誣賴我,你他媽機掰,不要講這些」、「罵你?你媽的剛好而已啦」、「你們為什麼可以那麼囂張阿,你們為什麼他媽的可以那麼囂張阿」、「去你的,我去你的,你就是囂張,你他媽就是囂張」、「你就是俗辣,你就是爛貨啦,你就是賤」、「你不要那麼囂張,你…你那個臉喔,你他媽就是囂張,你一輩子,你從小就是被人欺負啦」、「你他媽機掰,我幹你娘」、「你就是一個白癡,你他媽就是一個白癡、「我說你就是個白癡」、「你密錄器在你身上,我犯了甚麼法,你就是個王八蛋」、「你就是個王八蛋」、「你就是個王八蛋」、「我不知道要判多久,但是你這個王八蛋,我罵你剛好而已啦,小子,我剛剛好好跟你說了,你拿膝蓋一直壓我頭」、「因為你這個爛貨,剛剛他媽機掰拿你膝蓋壓我,你這個爛貨,你這個爛貨」、「你就不是個咖,你他媽就不是個咖,幹」、「你現在錄影啊,我現在幹你」、「看喔,我現在在罵你喔,你這個耖俗辣,爛貨,幹你娘你就是個爛貨」、「然後呢,你們甚麼咖,你們到底甚麼咖阿」、「你他媽機掰,沒事幹,從小被欺負,你從小就被人家霸凌」、「你囂張甚麼,耖你媽你囂張甚麼」、「乾你屁事啊,乾你屁事,乾你個屁事啊」、「幹你娘,你們兩個就那麼爛,就那麼爛,你們真的就是爛。操俗辣」等不雅字眼辱罵執行公務之原告,且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原告等當時為身穿制服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任務之警察人員, 對外即代表公權力之展現,身分上自不能與一般人相提並論,苟遭他人惡意貶損卻未使受相當之懲罰,勢有害國家公權力本身所必須蘊含之威信力,則日後任何公務機關於從事對人民權益具干預性質之措施時,勢必受更多無端挑釁與惡意不服從,本案除對個人名譽的侵害外,亦使得全體公務員在面對不理性民眾時,均可能因本案未受相當懲罰、賠償之效應所影響,況原告在現場並未採取任何強硬態度對待被告,而係採用柔性溝通此等符合社會期待之方式進行安撫,亦於被告第一次辱罵時,選擇將其帶至路旁安撫而非逕為壓制逮捕。倘本案未予被告受相當之懲罰、賠償,毋寧是使員警在面臨使用柔情勸導無法保障其自身權益時,基於人性考量被迫採取較具攻擊性或防衛性之態度應對。被告於原告執行公務之際,在公眾場所對原告所為數次不當發言,依當時之情境而論,顯然具有嘲弄、奚落之意,且當時原告等遭辱罵之地點確有數名管理員及大樓住戶走動,原告等亦因察覺被告有飲酒情事,乃先與安撫認讓,並使其有平復情緒之充足時間,惟被告非但未對原告失言一事有所悔意,竟仍變本加厲,客觀上足使原告感到難堪及被羞辱,並致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自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難堪與痛苦。被告先前經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第l次電語約談時,即已於電語中表明否認情事,亦無道歉悔改之意。爾後,於新北地方檢察署傳喚為第一次偵查庭訊問時,仍語帶否認之意,甚以「密錄器沒有錄全程」、「酒喝多了」等語辯駁,顯見被告在等候傳訊之漫長期間內,未能確實體認到所犯之錯誤,並忽視執勤員警對其所施予之寬容,宜透過司法判決本身對外所蘊含之教育意義施以開導。  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確實因為酒醉而對於公務員有不禮貌之辱罵,又此部分 被告在偵查中即坦承不諱,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至於原告於起訴狀表明其為國立大學法學研究高材生,對於遭僅具高職學歷者辱罵而受有更多之精神痛苦云云,然一般而言對於較弱勢學識較不足之人會給予較多寛容,對於學識經驗充足之人仍違法行為更屬惡性重大,為一般社會常情。原告起訴所述內容除刻意貶低毒辱被告學歷外,更完全無法理解身為人民保母又是法律高材生之原告竟會對於學歷較低者有如此鄙視貶低之心態。也是因為如此,原告才會直白「無端遭到僅具高職學歷·即物再持續就學之被告辱罵遭到精神極大之痛苦」,換言之,原告恐就是因為自身之高傲鄙視他人才會自認為有更多莫大之痛苦,顯見原告所述遭受極大精神痛苦並非事實。甚原告觀諸被告不勝酒力而誤認遭受警方刁難,並非於清醒時故意辱罵執勤員警,顯見加害程度並非嚴重惡性,足認原告提出高達40萬元之慰撫金明顯過高。  ㈡被告僅是在路旁等車,無任何暴力或是叨擾住戶,然不知何 故原告到場後,無端質疑被告是否有破壞車輛或騷擾住戶。原告明知被告已屬酒醉,何以堅持被告有破壞車輛或騷擾住戶,並要求被告同行,經被告拒絕後,即遭壓制已酒醉之被告,舉造成被告無端受到行動自由拘束,事後證明被告並無毀損車輛或騷擾住戶之清事,則當時員警並無須拘束已酒醉之被告,足認此部分顯仍執勤手段有過當,則原告本身對於損害發生確與有過失自應依法減輕損害賠償數額。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乙○○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原告依法執行職務時,不思謹言慎行,竟出言辱罵,除外顯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之觀念外,更突顯其藐視法治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心態及行為,是被告上開公然侮辱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爰審酌兩造學經歷、職業及收入、財產狀況、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50,000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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