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EV-113-板簡-2138-2024101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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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明實天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11時5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 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訴訟文書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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