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EV-113-板簡-2141-2024101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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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41號 原 告 翁碧穗 被 告 張茂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不易催討。經工作上同事即訴外人邱郁涵向原告推薦其男友即被告具有催收經驗,有能力收取第三人之全部債權等云云。原告信以為真,遂與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簽定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先支付15萬元訂金,委託被告代收款項,如120萬元之款項未於112年12月1日收齊,訂金將全數退還給原告。嗣於112年12月1日屆期時,被告仍未將原告享有第三人之債權全部收回。原告向被告催討返還領訂金15萬元未果,爰依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或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告對於第三人某甲擁有120萬元之債權 ,兩造於112年5月23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替原告去催收上開款項,原告並先行支付訂金15萬元予被告,若112年12月1日以前,被告不能將120萬元收齊,則需要退還訂金(以上內容下稱本件契約)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件契約、兩造LINE通訊對話 截圖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本件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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