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簡-2145-2025020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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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李侑霖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典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貳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