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EV-113-板簡-2186-2024110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被 告 綺樂榮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家綺 被 告 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304,781元,及其中新臺幣290,728元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 民國113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 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0.32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59%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14,0 53元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 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32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59%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 應更正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81元,及其中 新臺幣290,728元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329 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0.659%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14,053元自民國113年6 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0.32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659%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