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簡-2187-2024102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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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被 告 郭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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