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EV-113-板簡-2192-2024120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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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92號 上 訴 人 翁意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帥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 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