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EV-113-板簡-2215-20250203-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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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15號 抗 告 人 呂永聰 被 抗告人 楊純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於抗告,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113年度板簡字第221 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113年12月26日113年度板簡字第22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憑,依前開規定,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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