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EV-113-板簡-2308-20241224-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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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容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