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EV-113-板簡-2309-2025012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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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原 告 盧秀如 被 告 謝昇達 陳佩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58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7,000元,及被告謝昇達自民 國112年12月23日起、被告陳佩惟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被告謝昇達告知向其詢問有何賺錢管道之被告陳佩惟可 出售提供被告陳佩惟的身分證字號、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被告陳佩惟因亟需用錢而應允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出售其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告謝昇達遂與其所介紹之兩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陪同被告陳佩惟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11時57分許,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內湖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申請調高轉帳額度及設定被告陳佩惟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外幣帳戶)之約定轉入帳號即SILVERGAT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INC.),然後被告陳佩惟於同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之統一超商不詳門市提供其身分證字號、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中國信託外幣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並向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收取報酬5萬元。嗣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30日某時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匿稱「ANGELA」、「蔡蕙羽」向盧秀如佯稱於其所提供「日盛交易所」軟體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月4日11時36分,於元大銀行崇德分行(址設:台中市○○區○○路○段00號),臨櫃匯款477,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詐欺集團旋即使用被告陳佩惟提供之身分證字號、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網路銀行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兌換為美元,然後再依序匯入中國信託外幣帳戶及上開約定帳號,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難以追查後續流向。之後被告陳佩惟再向被告謝昇達收取報酬33,000元。原告因而受有477,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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