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EV-113-板簡-2330-20241014-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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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許皓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鈺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5,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