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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EV-113-板簡-2343-20241113-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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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3號 原 告 林詠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魏OO(即魏豪廷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被告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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