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簡-2344-2024102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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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黃元飛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黃元龍律師 被 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清算人) 法 定代理 人 施錫樑(清算人)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提出說明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