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EV-113-板簡-2347-20241125-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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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郭裕民 訴訟代理人 游啓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國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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