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簡-2366-2024121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譚伃珊 被 告 莊翔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任何人可自行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複數帳戶使用,又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騙犯罪所得,且可免於詐騙份子身分曝光,規避查緝,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依莊翔麟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匯出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其在網路認識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李子浩」之人之要求,且為賺取「李子浩」告知提供一金融機構帳戶每日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即先依「李子浩」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號設定,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15時38分許至同日15時48分許,及翌日15時14分許至15時18分許,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本案2家金融帳戶資料),接續交予「李子浩」,「李子浩」於取得2家金融帳戶資料,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6月10日起,不詳詐欺成員透過TINDER、LINE暱稱「一銘」與原告聯繫,佯稱至「中國香港大樂透」交易平台入金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8月15日14時4分臨櫃匯款200,000元至上開中信帳戶內,嗣經「李子浩」或不詳詐欺成員操作被告之網路銀行轉匯至他帳戶,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因此受有20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 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