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EV-113-板簡-2375-2024121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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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潘月明 被 告 周炫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37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前約定,原告出售傳奇遊戲-幻象神諭遊 戲帳號「fs411202」(下稱系爭買賣帳號)予被告,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分7期支付,每期各10,000元,被告應於每月15日完成轉帳,並簽有傳奇網路遊戲-幻想神域遊戲帳號買賣契約書乙紙(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另按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買受人即被告無法如期轉帳給付分期之款項,須主動聯繫告知緣由後,得延緩三日給付。若未依第4條所述交付分期之款,視同違約,買方需於30日給付違約金350,000元,並返還系爭買賣帳號於予原告。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自113年4月25日起即音訊全無,避不見面,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未理,迄今仍未清償,顯已違反上開約定。為此,爰本於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買賣契約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行動郵局交易資料影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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