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3-板簡-2379-20250313-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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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79號 原 告 光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何明峯 被 告 吳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 執照1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所有之營業小 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下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除按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尚須繳納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詎被告自113年9月起,即積欠管理服務費、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未給付,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為終止雙方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其返還牌照,惟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自得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兩造間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願意返還車牌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存證信函、新 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稱願意返還車牌等語,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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