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簡-2386-2024112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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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林怡瑞 被 告 劉諺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91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事由,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及訴外人曾彥傑、龐雷騰、邱子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5,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要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子和、曾彥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 LEGRAM暱稱「至尊寶」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聯絡,由被告、邱子和、曾彥傑依序擔任「車手」、「收水」、「取簿手」等工作,曾彥傑並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給被告,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又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126,015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95,985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被告擔任詐欺集團成員   負責擔任車手,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則於前開時、地向原告 行騙,令原告受有126,015元之損害,本院刑事庭並因此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38號刑事判決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而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目的既在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屬首開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無訛,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基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受詐欺之金額95,985元,自應准許。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表示。末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11年10月25日18時41分許,由詐欺集團佯稱網購訂單設定有誤之訛詞 ①111年10月25日19時44分許,4萬9,989元 ②同日20時31分許,4萬9,985元 ③同日20時35分許,2萬6,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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