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EV-113-板簡-2390-2024112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390號 原 告 陳婕綾(原名陳婕玲)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曾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恐嚇取財犯意,明知原告係為代墊他人 所積欠之賭債,而簽發交付予賭場負責人即訴外人張文清持有之本票2張(票面金額分別為60萬元、100萬元,下稱系爭本票),其債權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詎被告以50萬元之代價(僅實付23萬元),受讓張文清對原告上開本票債權而取得系爭本票後,乃於民國109年1月2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古早傳說飲食雜誌館」店內,假藉已取得系爭本票債權為由,向原告恫嚇稱:你跟張文清的本票由我處理,我跟檢察官很熟,你偽造你女兒的簽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如果不想有事、不想被關,就必須拿錢出來等語,並偕同不知情之友人即訴外人許文碩、林志翰及闞浚瑀等多人在旁等候,使原告心生畏懼,只能留下解決債務問題而未敢逕自離去;其後被告又進一步要求原告於同日17時許至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禮儀社辦公室繼續協商上開債務之處理,並將該處辦公室鐵門關上而表明:沒有給錢,不能離開等語,迫使原告因恐生命、身體及財產遭受威脅而心生畏懼,不得已於同日17時54分、55分許各匯款5萬元,共計匯款10萬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再由被告安排不知情之訴外人游霈紳偕同原告於同日20時53分許至59分止,至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員和門市內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共計12萬元後交付予被告,原告另於隔日即同年1月3日0時34分許再匯款2萬元至被告本案中信帳戶,以上匯款及提領現金交付金額總計為24萬元,被告以此恐嚇取財之不法加害方式,致原告受有24萬元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判決之事實,業據提出並引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322號、35323號、35324號及第44177號起訴書為據,而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恐嚇取財之不法加害行為,致其受有24萬元財產上損失,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則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以上揭惡害之通知,迫使原告心生畏懼,不得已而依指示於109年1月2、3日間陸續匯款及提領現金交付總計24萬元予被告,因而受有24萬元財產上損害,業如前述,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財產上損害24萬元及自損害發生時起即交付金錢翌日(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元 及自109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