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EV-113-板簡-2395-2025031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萬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瑋 被 告 黃佳儀(即黃鼎之繼承人) 黃心怡(即黃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佳儀、黃心怡為被告黃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 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鼎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死亡,而黃佳儀 、黃心怡為其法定繼承人,此經原告113年12月12日補正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富卷可憑,其等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