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EV-113-板簡-2401-2024112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4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5.13計算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息,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今查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原告貸款餘額196,011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等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補充約定 條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核認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