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EV-113-板簡-2419-2025032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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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宋家蓁 被 告 張晨淏 黃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41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張晨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被告黃彥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晨淏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告黃彥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晨淏以新臺幣壹拾柒 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被告黃彥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7日在魔力拍賣公司,被告張 晨淏是拍賣官,收取原告所有的2幅畫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76,000元,並由訴外人周執中簽收,陳稱制度上說1個月後才會退還276,000元及買賣畫的利潤共391,000元,之後僅給付原告幾萬元,被告張晨淏還稱另要扣100,000元,另僅退還1幅畫,另1幅畫已遺失,至112年8月還剩178,850元未還清。 ㈡又被告黃彥樺於111年6月6日收取原告交付之150,000元投資 款項,約定預計於111年7月15日前可回收本利共175,500元,並開立收款單予原告收執,惟被告黃彥樺當天並未繳交,之後亦無該款項去向之收據。 ㈢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償 還33萬元予原告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魔力競拍媒合單 (乙方)及收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張晨淏、被告黃彥樺 各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