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簡-2425-20250312-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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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25號 抗 告 人 卓永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進勝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