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簡-2456-2025011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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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456號 原 告 游 秀 訴訟代理人 游憲暉 被 告 曾裕閔 鄭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97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加入詐欺集團,被告鄭 志偉負責駕車搭載車手提款、監督車手等工作;被告黃添義則擔任車手負責提款;渠等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詐欺之意思,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14時45分前某時許,撥打電話給原告,向原告佯稱:原健保卡遭人盜刷、個人帳戶帳號遭人盜用,須交付個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始能解決等訛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4時4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1樓樓梯間門口處,將其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板橋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給某詐欺集團成員,鄭志偉則在旁監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游秀上開3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後,即返回鄭志偉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內,由鄭志偉駕駛該車前往新北巿板橋區萬板大橋附近之某涵洞,搭載接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至該處等候之曾裕閔,再由同在該車上之訴外人黃添義(已和解成立)、曾裕閔分別下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原告因此受有46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6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元,及均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陳稱:有意願賠償,但因在監執行,現無能力清償等 語。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認定渠等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在案,此有該判決書2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而刑法詐欺罪之保護法益既為個人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從而,被告基於意思聯絡,共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遭詐欺集團詐欺受有財產上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依原告所提附表1、2所載原告損失之金錢總額,加總後為45萬元,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之金額逾45萬元部分,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45萬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其敗訴部份,因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末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一: 編號 提款人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黃添義 110年11月29日15時8分許至15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百貨1樓)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農會帳戶 2 黃添義 110年11月29日15時56分許至15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館西店) 2萬元、 2萬元 郵局帳戶 3 黃添義 110年11月29日16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6萬元 郵局帳戶 4 曾裕閔 110年11月29日17時2分許至17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樹林迴龍郵局) 1萬元、 1萬元 郵局帳戶 5 曾裕閔 110年11月29日17時11分許至17時1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樹林農會三多分部)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郵局帳戶 6 曾裕閔 110年11月29日17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樹鑽店) 1萬元 農會帳戶 7 黃添義 110年11月30日1時18分許至1時1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區農會龍壽辦事處)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農會帳戶 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1月30日1時3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4萬元 郵局帳戶 9 黃添義 110年11月30日4時8分許至4時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農會嶺頂辦事處) 2萬元、 1萬元 農會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人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1月30日13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新莊丹鳳郵局) 6萬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