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簡-2457-20250312-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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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崇展 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