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EV-113-板簡-2472-2024120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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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72號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王德宇 上列原告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對被告何健誠每月有請求給付管理費之債權 新臺幣(下同)4,689元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被告何健 誠所有之建物為民國68年建造,材質為鋼筋混凝土造,自起訴時 起算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前開規定,以10年計算,則此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562,680元(計算式:4,689×12×10=562,6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