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EV-113-板簡-2503-20250114-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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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塞席爾商旭日勝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蓁 送達代收人 高羅亘律師 林建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辰蔚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則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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