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3-板簡-2505-2025030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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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5號 上 訴 人 吳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家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 195元(計算式:400,000-20,805=379,195),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1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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