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EV-113-板簡-2513-2024120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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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章立佳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峰 訴訟代理人 潘淑玲 被 告 上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程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4萬3,608元,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迭經原告變更追加聲明後,最終變更追加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4,28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均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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