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3-板簡-2514-2025012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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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4號 原 告 陳卉翎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智陽律師 被 告 蔡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3年度司票字8443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 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不得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844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鈞院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鈞院簡易庭以113年度司票字第84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本票以伊之名義共同簽發,該簽名筆跡與伊簽名筆跡不符,伊不知情亦未看過系爭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被告自不得對伊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為訴外人林宗聖向伊借款而簽發,林宗 聖與伊認識20多年而為伊任職物流公司之主管,林宗聖簽發系爭本票時說他老婆在樓下,所以拿下去給他老婆簽,拿上來交給我就是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參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共同發票人「陳卉翎」之簽名係 他人所偽造,非其本人所簽發,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上「陳卉翎」簽名為真正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被告並未提出事證佐證前開事實,且經核系爭本票影本上之「陳卉翎」手寫簽名記載(本院卷第69至83頁),與原告所提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簽名及其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書寫之簽名與「同上」二字(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91頁),經以肉眼比對,無論外形、筆順之連續、筆劃轉彎之角度等,均明顯不相同,被告對此亦表示筆跡看起來是不像沒錯等語(本院卷第88至89頁),則系爭本票是否確係由原告所共同簽發,即有可疑。而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原告簽名為真正乙節,未再為進一步之舉證,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伊之簽名係遭偽造,非其所共同簽發,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亦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伊強制執行等語,應屬可採。  ㈢至被告雖辯稱訴外人林宗聖簽發系爭本票時,有將本票拿到 樓下給其配偶簽署云云,雖原告不否認與林宗聖為前配偶關係,然否認看過系爭本票或有於系爭本票簽名蓋印,而被告既未親自見聞原告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並自承系爭本票上之「陳卉翎」簽名筆跡與原告本人之簽名筆跡不像,是被告上開所辯,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陳卉翎」之簽名為 真正乙節,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 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43號民事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1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3月23日 160,000元 未記載 112年3月23日 CH 0000000 02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4月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日 CH 0000000 03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4月18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8日 CH 0000000 04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5月1日 340,000元 未記載 112年5月1日 CH 0000000 05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5月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5月7日 CH 0000000 06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5月22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5月22日 CH 0000000 07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5月25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5月25日 CH 0000000 08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8月24日 3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4日 CH 0000000 09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11月7日 294,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7日 CH 0000000 10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1月6日 331,6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6日 CH 0000000 11 林宗聖 陳卉翎 112年2月2日 381,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2日 CH 0000000 12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3月4日 378,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4日 CH 0000000 13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4月1日 249,6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1日 CH 0000000 14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5月2日 271,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2日 CH 0000000 15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6月3日 26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3日 CH 0000000 16 林宗聖 陳卉翎 113年6月2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2日 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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